离婚证和离婚证明书都是离婚后的重要证件,但它们有以下区别:
制作机关不同:离婚证是男女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由婚姻登记机关颁发。而离婚证明书则是
由人民法院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制作的,证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离婚事实的书面证明,由人民法院颁发。
产生程序不同:离婚证需要办理离婚登记才有。而离婚证明书一般出现在法院调解、裁判离婚案件的程序中。
内容不同:离婚证上会涵盖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相关内容,隐去个人隐私信息,并加盖法院公章,具有同样的
法律效力。
总的来说,两者都是离婚后的重要证件,但制作机关、产生程序以及内容有所不同。
离婚证明书是人民法院开具的,旨在证明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关系解除及其解除时间的证明。内容只记载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生效法律文书案号、离婚生效的时间等必要信息,并加盖法院公章,与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有等同的法律效力。它保护了案件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宗旨意识和司法审判的人文关怀。
申请离婚证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双方自愿离婚,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持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如果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离婚登记当事人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
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
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
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协议书不进行审查,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
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的真实意思表示形式。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当事人与婚姻登记员现场填写的《申请离婚登记
申明书》等材料认真核对,查明证件、证明材料确实、真实、有效。当事人应如实告知自己的婚姻状况,不得隐
瞒或弄虚作假。
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离婚条件的,
准予登记。
离婚证办理完毕后,婚姻登记员在《结婚证》上加盖“已离婚”字样专用章。